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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建设,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对市国有资产运营及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监事;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省关于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属集体资产管理,并负责指导和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厂办大集体和市属集体企业改制工作。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标准等工作。
   (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建及工会、共青团工作。
   (十一)承办省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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